答:不可以。2017年11月15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《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》(工商办字〔2017〕205号),决定废止26件与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。废止的文件中包括《工商总局关于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工商市字〔2014〕223号)和《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4~2015年度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》(工商市字〔2015〕219号)。这就意味着,“守合同重信用”的名头,从废止的那一天起就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效力。既然是已经失去效力的荣誉,就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加分,也不该作为评审加分项。
“重合同守信用”可以作为加分项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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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1-25 15:58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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